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大战中的常见戏码。如何从怀疑到“坐实”证据,是客户离婚分割财产面临的高频且困难的问题。本文总结本所团队的丰富经验,带您了解离婚中转移财产的常见“套路”。

以案释法丨离婚案中怎么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以案释法丨离婚案中怎么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二、常见的八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套路

  • 以案释法丨离婚案中怎么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无合理理由,单笔大额存款异动

所谓“大额异动”,即大额资金异常变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大额款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转款的对象有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情人等。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异动,举证责任则向存在大额转账的一方转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大额存款异动的原因,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能够合理解释、内容自洽,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61157号

被告于离婚诉讼期间通过ATM取现17万元。被告主张其取现的款项为其名下的“生育金和婚前财产”,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未采信该解释,而是认定被告构成转移财产。

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682号

男方存在定期向案外人大额转账的行为,累计66万元。但该第三人系男方的公司员工,每个月的转账系工资,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为证。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的转账行为与通常的“一次性、大额”方式有明显区别,结合男方的合理解释和全案证据,认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转移财产。

大额异动中,向父母转账的情况最为常见。赡养、孝敬父母本是为人子女的应尽义务。但以“孝”为名,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实的,通常很难蒙混过关。法院通常会从该类转账是否存在长期性、转移的时间节点、是否存在相互转账等方面进行审查。

案例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3062号

女方与其父母之间转账频繁,但其父母多转给女方54余万元,故对于该等转账,并未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大额异动的举证,通常须借助对方向法庭提供的银行流水。拿到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后,不仅可能发现该账户的大额异动,而且还有可能查出与此账户有往来的彼账户,进而顺藤摸瓜,发现更多账户的大额异动。同时,针对大额异动的解释,还应努力论证其陈述的不实之处,促使法官将该笔财产归入转移、隐匿的财产范围。

  • 擅自售卖共同资产,转入他人账户

在离婚纠纷期间售卖资产,比如擅自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卖掉后,指定买家将购房款转入亲友账户,也是极为常见的转移财产的途径。

案例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877号

女方在双方分居且对方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后,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售车款汇入其弟名下,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擅自售卖资产、转移资金的证明,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找相关人员谈话等,寻找对方可疑的蛛丝马迹和破绽,进而多方求证尝试调取证据。

  • 婚内隐秘购置资产或投资资产由他人代持

按照法律规定,以婚内共同财产购置的资产或投资,同样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代持”的歪主意,想悄悄将共同财产“转化”为己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内擅自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方或他人名下,确实可能成为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障碍。截至目前,“以人查房”在实务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在全国各省市地区清查一遍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不清楚房产所在地,而另一方又“打死不认”,在离婚时恐怕难以分割房产本身,只能通过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异动分割被转移用于购房的款项。

股权代持在商界人士的离婚案件中多有涉及。隐名持股的一方可能在参股伊始就决定由他人代持、隐瞒己方实际出资的事实,将分红款直接打入亲友账户或海外账户。配偶一方除非能够找到出资转账流水、《股权代持协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代持事实,否则很难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一些城市施行车辆限购政策,利用他人名额买车、用车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有时能够证明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还贷人与使用人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所涉车辆一般难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代持财产的证据搜集有难度。通过“大额异动”迫使对方吐露真相,查询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等发现《代持协议》,代持沟通的文字记录,搜集对方实际控制公司、参与管理的事实等,都是证明代持的途径。

不过,代持因为设立时对方就希望隐藏,又涉及相互信任的第三人,收集及证明代持关系很难,且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证明代持关系存在后才能诉请分割。如果涉及股权,还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显名、再予以分割,那就更加复杂了。

  •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减少分割损失

同时,一方当事人伙同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亦属于常见的转移财产方式。虚构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配偶不再有偿还义务。而对于虚构债权债务的维权难度则更大。既然是虚构债权债务,则债务人必然尚未清偿,法院一般以债权尚未实现或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 虚构、夸大家族公司成本意图降低股权价值

有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虚构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表面上无任何关联的主体名下,伪造公司亏损表象。由于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不会调查第三方的财务和流水,故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类事项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日后另案主张权利。

  • 购买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减少实际分割的资产

保险、信托等投资方式保密程度较高,配偶难以发现。即使通过查询流水或其他途径发现投资线索,在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院多数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判决不予分割。即便可以于本案中分割,亦面临众多问题。保险一般是分割其现金价值,而储蓄险最初几年的价值甚微,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大,购买一方相当于用共同财产出资撬动收益杠杆。若投资信托,须根据不同的信托产品类型尝试主张分割受益权或折价款。

  • 向海外转移财产、加大调查、执行难度

国内法院难以查明海外财产状况的真伪,通常对境外财产不予处理。即便国内法院能够查明,国际互认离婚判决通常仅及于解除夫妻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因此即便国内法院对境外财产进行分割,也难以执行。

  • 投资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加大证明和分割难度

虚拟货币具有类货币属性,但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尚有争议,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且无法执行,所以被一些人用作转移财产的工具。

以上情形,虽然在诉讼中难以直接解决,但可以成为双方离婚谈判的重要参考。故仍需尽可能多地获取对方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的证据,综合运用诉讼、保全等方式灵活应对。

三、如何取证、举证证明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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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量调取较长时间的转账记录

银行流水虽然枯燥冰冷,但确是能够证明资金变动、发现“大额异动”的最客观、最直接的证据。虽然法院一般仅支持调取两年的转账记录,但该惯例并非不可撼动。在离婚案中如果充分举证对方当事人出轨时间长、转款次数多、转移金额大等方面的问题,法院亦有可能支持调取对方较长时间的银行流水,为发现更多被转移的财产创造条件。

  • 擅用调查令追查隐蔽的财产

怀疑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可以在有离婚想法或者被提出离婚之后尽早聘请律师。起诉的同时即可以由委托律师提交调查令,根据己方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查询房产、车辆、股权、股票、保险、基金等财产信息。不少案件中,通过申请调查令可以及时掌握对方隐瞒的财产信息,扩大了分割财产的范围。

  •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管是“大额异动”式转移还是“蚂蚁搬家”式抽空,拖得越久,剩余可分割的婚内财产越少。及时进行诉前或诉讼保全,才能有效阻断对方转移行为。

四、法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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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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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财产“追击”固然重要,但一般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事前的安排与布局则有助于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每年制作并更新家庭财产清单、在配偶设立的公司中担任股东、共同设立家族信托等,都是掌握家庭资产状况、聚拢家族财富的有效方式。

此外,转移财产的套路花样迭出,本文仅就一般性问题作出归纳总结。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严密的诉讼策略、精准运用诉讼程序、恰当使用法律工具,做到尽可能多地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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