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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111民初8379号

案件简介:

2017年2月2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依约施工。2018年11月13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寰宇公司的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21年11月23日,发包人委托江西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价为2877万元,发包人尚欠工程款3752400元。

发包人迟迟不付工厂款,承包人遂委托我所郭律师,代理案件审理。郭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52400元,并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止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7524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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