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2015)合刑终字第00364号

案件简介:

      自2015年年初起,被告人王某甲受雇在合肥市某某小区102、103门面房从事赌博机赌博管理活动,负责监督服务员的日常工作及当班赌资的管理等。2015年4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及5名服务员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在门面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27台,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郭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上诉。

     郭律师在为其辩护中提出王某不是赌场的组织者,系受人雇佣从事赌博机的管理活动,属从犯,原判量刑较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其次,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次,鉴于上诉人王某甲系受雇于他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赌场的经营者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判决,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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